普法案例、分析

2022-05-30 23:59:3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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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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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1.案情:K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对范某进行宣传销售,但实际范某发现并未停售。

分析:首先K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但实际并未停售是一种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销售保险过程中欺骗投保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消费提示:一是确认电话销售号码和销售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警惕保险公司统一外呼电话以外的陌生号码,若存疑时,可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核对电话号码的真实性。 二是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认真接听电话,对保险产品有任何疑问均可在销售电话中直接咨询,并要求销售人员就保险产品的重要事项作出详尽解释。保险公司电话销售过程通常会全程录音,将成为证明销售过程合法性和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

三是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后再做出投保决定。电话销售人员在通话过程中的讲解可能会与保险合同不一致,具体履约事项应当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消费者可充分利用保险合同犹豫期和公司售后回访维护自身权益。 四是接受保险服务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均可拨打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 201510月,周某与L汽车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大众途观轿车一辆,周某在L汽车公司的销售顾问罗剑的导购下向L汽车公司交付了5000元购车意向金。次日,周某在罗剑的带领下到L汽车公司4S店的办公室处刷卡支付了购车余款23.38万元,该POS机系罗剑私人购买,周世华刷卡支付的23.38万元均进入到罗剑个人账户, 罗剑随后将上述款项挪作私用。 分析:买卖合同纠纷案。

3. 案情:杜某为一包工头,长期向广州某建筑公司包工程,杜某招用了几十人为其工作。杜某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定时制作工资表交给建筑公司,人委托杜某带领工资。后建筑公司陆续拖欠杜某的工程款10万余元,导致杜某拖欠工人10万余元。胡某等11名工人追讨工资求助无门。

4. 案例简介:王三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今年10岁。54日下午3点左右,王三放学回家,路过一小路口时,发现有一位老爷爷躺在地上,王三便上前搀扶,哪知老人双眼圆睁、牙关紧闭,一动不动。再瞧印堂发黑,王三感觉不好,便报告了就近的派出所。后经侦察勘验,发现老人系被人毒死。

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为任何犯罪都是对国家、单位安全和利益的破坏,是对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报告司法机关。本案王三正是很好地履行了这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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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情:小江于20151118日产下双胞胎早产儿,经当地儿童医院诊断,双胞胎早产儿患有房间隔缺损,新生儿败血症,先天性肾脏分离等多种疾病。江的产假应该于2016423日结束,但因双胞胎宝宝患疾病,尚未康复,母亲照顾,故向公司申请了6个月哺乳假,并提交了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单。但公司认为,小江提交的疾病证明单中“需母亲在家照顾”字样系手写,另有其他手写内容,原告对其真实性存疑,故不批准小江的哺乳假申请。

分析:在法律属性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哺乳假并非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一种天然的形成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的申请,再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安排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哺乳假。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批准哺乳假。

6. 案情:夫妻离婚时 共同经营的微店怎么分?

分析:夫妻共同开办和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在分割时,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财产的分割与一般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区别。但第三项微店的处理比较特殊。由于目前存在着淘宝“店铺不得转让”的规则,所以,在实际分割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时,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取得微店的一方,按照双方所协商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7.案情:精装修房未达合同标准 怎样维权?

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果合同中有关于违反精装修标准赔偿条款的,业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条款,业主发现精装修房存在质量问题时,也有权要求装修方承担房屋修复责任。此外,业主还有权要求赔偿因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在修复期间的合理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精装修房购房合同时应明确装修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8. 因房屋质量导致无法居住咋办? 解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9.房屋质量不合格能否解除合同? 解答: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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