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幼静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绍柯公(柯桥)行罚决字[2021]02723号)

2022-10-30 02:05:3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徐幼静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绍柯公(柯桥)行罚决字[2021]02723号)》,欢迎阅读!
柯桥,扰乱,虚构,秩序,事实







徐幼静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绍柯公(柯桥)行罚决字

[2021]02723)

【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绍柯公(柯桥)行罚决字[2021]02723 【处罚日期】2021.08.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柯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柯桥区(原绍兴县) 【处罚对象】徐幼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23

主要违法事实:202181109时许,违法行为人徐幼静在绍兴市柯桥区中央大厦2601室办公室内,利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微信号:xuyoyo1319)在公司的微信工作群(群名:SOFTLAND,内有10名群成员)内发布“宁波北仑发现10几例新冠”的虚假疫情信息。经调查,违法行为人徐幼静属违法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幼静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 / 2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ba27e67a59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db.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