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收入及时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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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收入及时间的确认

作者:任俊杰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科技·上旬》2010年第09

摘要: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依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专门核算和管理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纳所得税义务的形成、履行情况,并编报所得税会计报告。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所得税会计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方法 税收收入确认 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为方便计算,企业一般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据以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现代所得税始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1799,英国在对拿破仑战争时,为了筹措战争经费,由首相皮特首创所得税,当时仅作为临时课征的战争税,后来迭经废兴改革,直到1842,期有效的大不列颠税法才付诸实施。法国于1890年开始征收所得税。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始于1909年的公司营业税条例”,它规定对公司的净收益按实际的现金收付数额计征专营权税。我国是在1936年开始建立所得税制度的。迄今,所得税已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发展,成为一种极普遍的世界性税种,并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税制中占据主导地位。 1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种类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债务法又分为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1 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此方法下,某一特定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与本期应交所得税相等。因为所得税是因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法定费用,与以后各个期间的收益无关,按收付实现制原,理应由本期收益负担。所以,会计处理只涉及所得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此方法简单易行,但是,该方法下利润表所得税费用与收入不配比,资产负债表也未能客观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的真实情况。由于该方法的局限性,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已将该方法淘汰。 1.2 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认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可分解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不随时间变化,也不在以后期间转回;而暂时性差异会转回,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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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影响也会消除,所得税费用可以采用跨期摊配的方法,把税法对本期所得税费用和税后利润的影响降到最低。因此,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企业首先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纳税影响会计法在税率变动和开征新税种情况下具体运用时,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所以,会计处理涉及所得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科目。 2 销售企业应税收入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下销售企业应税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2.1 货币形式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2 非货币形式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销售企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销售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某销售企业某月销售产品200万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本月实际收到货款150万元,计根据客观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本月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为200万元。那么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为多少呢?

根据应税收入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前提,即指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月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为200万元,应确认应税收入,尽管实际仅收到150万元,确认应税收入为200万元。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均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个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税法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因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至于收入和成本的可靠计量问题,税法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3 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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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与会计准则相比在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少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应用指南规定,下列商品销售过程中,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④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⑤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税法与会计准则在上述列举的销售方式收入时点的确认上基本是一致的。 4 结语

新会计准则进一步缩小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所得税处理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因此,对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特别是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进一步研究,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处理好新准则体系下的重点涉税问题,有效规避新准则带来的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蒋华星.《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调整》[J]. 财经界(学术版).2009(11). [2]王蕾.《浅议企业所得税》[J].知识经济.2009(14).

[3]朱香.《浅谈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所得税确认与计量》[J].才智.2010(5). [4]张芸.《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J].现代商业.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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