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2023-01-30 15:29: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欢迎阅读!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2法律应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实现法治国的根本和核心。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志和应有部分,要求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应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国家中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由法律来调节社会生活。法律惟有至上的权威性,才能在全社会得到实施。 三、法治优于人治。

他从政治现实出发,否认了“完人”哲学王)存在的可能,鲜明地倡导法治,反对人治,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原因如下:






1人的本性的有感情的,而感情用事会导致偏见和腐化。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一个人即使再聪敏睿智,也难免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因而把国家管理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变幻莫测的感情之上。他甚至将含有人治因素的治理喻“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而法律是无感情的,法治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之治。

2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这既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必然表现。人是感情动物,容易感情用事,而感情则又是经常变动的,所以根本谈不上稳定。相反,法律一经制定便不得随便改动,轻率的变法不但不利于城帮的治理,而且会严重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同时,法律因其须借助于文字形式来表达而具有的明确性,较之不具有明确外现形式的人治,更有利于城帮的发展。

3法律是经过众人的审慎考虑后制定的,更具有正确性。亚里士多德说,“„„参与公务的全体人员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足者,这未免荒谬”因为“单独一人就容易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值得一提的是,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绝对否认人在法治国家中的能动作用。不但没有否认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人的因素,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如何应对法律的不足。他说,法律确实在遇到某些具体事件时因为法律本身的内容没有涉及而无能为力,此时则应发挥统治者个人的才智(这是在假设个人的才智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的情况下)但是个人的才智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而且个人才智的运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否则就不可能做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由此,对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论述基本完成。通过对比现今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各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深远影响。由此可见,其法治思想具有极高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针对并不健全的中国法制体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的确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经过对比,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负面因素主要为以下几个: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一、儒家思想的负面影响——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真空 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是法治的基石。自古以来儒门最大的弊端是与现实权力粘合”“儒家严于阶层之分;讲究‘定于一尊’;主张‘尊王攘夷’;掀起浓厚的权威主义的气氛”儒家的这一思想定位,无法与自由与平等主义所主张的与权力疏离,保持自由与平等的思想与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对接。亚里士多德强调的平等虽然是相对的平等,但他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自由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私有的权利,同时反对公有并致力于解决贫富差距过大。在立法过程中承认个人权利并给予保护,是亚里士多德带领政治学研究迈出的重要一步。相对于我国传统观念中以公有为主,漠视人身自由和私权利,以及至今我国仅以《民法通则》代替民法典的现状,树立自由平等观念及完善民法体系都是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关键问题。同时,在解决当前中国最大的问题:分配不公和社会不公正的过程中,中国的传统文化反而起到了阻碍作用。因而,强调个人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在中国具有特殊意义。

二、封建制度的负面影响——理论上的法制,现实中的人治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bc050b0a52ea551810a6871a.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