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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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的暂行规定

法学法学学位分委会20131223日通过)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的基本要求,法学法学学位分委会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刊物种类

以博士研究生入学当年《研究生手册》附录《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为准。

二、 发表学术论文的量化指标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核心期刊”上正式已发表2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含2篇),不包括录用函。

2、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以导师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中,本人为第二作者。

3、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含5篇)的学术论文,其中一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 4、港澳台、留学生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正式发表至少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须已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另一篇为正式发表,但须经导师和法学院学位分会审核论文是否达到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达到的学术水平,并给出具体意见。 三、审核要求:

1、对于已正式发表在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学院审查期刊(论文)原件,须附所发期刊的刊号页、目录页及论文正文复印件。

2、对于港澳台、留学生博士研究生在港、澳、台及国外学术刊物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须提交刊物原件,附所发刊物的刊号页、目录页及论文正文复印件,并由导师出具科研审核合格意见书,法学院学位分会审核,学位分会主席签字确认。

3、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法学院将予以全院通报,并根据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暂行规定自201312月正式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法学学位分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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