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关于宁波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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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关于宁波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宁波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1399号)《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67号),结合《宁波市科技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和《余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余科〔201426)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认定、优先支持、重点培育”方式、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智团创业计划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团创业计划是宁波市科技局转移支付项目,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留学来甬创新创业人才)、高校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科技人员携带技术、项目、团队等形式,在我市创办领办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实现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有机融合的项目。(已享受“姚江英才计划”或原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政策的企业除外。)

第四条 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在5年内的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二)拥有三个及以上创业团队成员,团队主要成员来自海外高层次人才、大学毕业生,或者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产品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必要的研发条件和稳定的研发投入,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应用的科技成果由创业团队自主研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申请智团创业计划的企业通过宁波市科技目管理系统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前三位成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上一年度的工资清单、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4、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费用明细账

5、验资报告或申报前一个月注册资金到位的银行对账

6、与项目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按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审定、立项公示、立项发文和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该项目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条 宁波智团创业计划项目资助资金来源于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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