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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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

相信并支持彭宇。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 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正文内容:

200611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

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然后,事件上了法庭,这就是闻名中国的

南京彭宇案!

问题一;南京彭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案件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很难得到原原本本地再现,即使那些已经侦破的刑事案件,事实上也与客观事实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充当的是居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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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色,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揭示案件法律事实方面的积极性。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彭宇案判决书,所依据的就是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法院只能依据其他证据来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认定。该认定事实可能(注意是可能)并非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背道而驰。但法律仍然可以以该事实为依据做出判决。

二、法官可以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

刑事诉讼要求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唯一的、没有疑点的、排他的。 民事诉讼因其特性法律允许裁判者依据优势证据对事实做出认定。我国民诉法和民诉证据规则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从日常生活常识、证人证言、被告陈述时间、垫付款项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一定是被告撞伤了原告。但是,该组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的辩解,且排除了一般情况下的其他如自行滑到等因素。因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做出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的法律事实并无不当。

三、法院的审判是独立的,不应因案件是否受到社会关注而在适用法律时有所不同。本案判决后,很多人惊呼:

好人做不得。理由是好心没有好报。这种议论存在明显的逻辑差错。因为该观点建立的基础是:

彭宇并没有和老太太相撞。我们从相反的角度考虑问题:

假如彭宇真的撞了老太太呢?简单的否认就可以推脱责任,那么,将要发生的可能是大量的瞬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因受害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任何保护,大家出门都要带摄象机还要随时开着镜头。法院的审判是独立的,不应因案件是否受到社会关注而在适用法律时有所不同。

问题二:

彭宇案反映了社会上什么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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