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健、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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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03民终1368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李玉海 【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李玉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某某;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某某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某某

【当事人-公司】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海峰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赵国平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海峰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赵国平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海峰赵国平

【代理律所】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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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54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

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5 23:42:46

宋健、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3民终136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霄(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峰,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金源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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