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孙慧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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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孙慧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7

【案件字号】(2021)01民终11940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伏华郭柏奎孟庚秋 【审理法官】郭伏华郭柏奎孟庚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孙慧梅 【当事人】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孙慧梅 【当事人-个人】孙慧梅

【当事人-公司】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孙慧梅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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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2:31:47

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孙慧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1194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612号。

法定代表人:游宗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慧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0111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该通知告知的交费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贞安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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