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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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2.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

政局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财政局、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市市政集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8号)、《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81号)有关规定精神,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由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常住和暂住人口等均为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征收对象计征,征收标准依照2005年市价格部门召开听证会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征收方式。已经纳入供水单位代征的部分对象,继续按《关于将部分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厦府办〔2011159号)执行;其他纳入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征收对象从201691日开始,由市环境卫生中心与相关供水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供水单位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具体如下:

(一)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一表一户的用户,经核定单位、店铺垃圾量后,按照征收标准征收;

(二)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一表多户和其他未直接抄表到户的以总表为计费水表的用户,经核定户数或单位、店铺数量和垃圾量后,按照征收标准征收; (三)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一表多户和其他未直接抄表到户的以总表为计费水表租住的暂住人口,经核定人数,按照征收标准征收。

四、未纳入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由所在辖区环卫部门与相关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书,按标准征收。

五、票据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财政票;委托代征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使用相应票据。

六、资金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完成此项工作产生的费用;市、区环卫部门委托代征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向受托单位支付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额4%拨付,专项用于征收工作所需的费用。

为顺利开展征收工作,请各区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执法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收支、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共同做好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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