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标准(口腔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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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标准(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


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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