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坤岭、吴春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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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坤岭、吴春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16民终234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景晨光吴琦邵佳宁 【审理法官】景晨光吴琦邵佳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坤岭;吴春建;柴铁良 【当事人】朱坤岭吴春建柴铁良 【当事人-个人】朱坤岭吴春建柴铁良

【代理律师/律所】董亮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王璐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亮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王璐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亮王璐

【代理律所】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坤岭;吴春建 1 / 3








【被告】柴铁良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朱坤岭、吴春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上诉人朱坤岭、吴春建负

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5:09:19

朱坤岭、吴春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6民终234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坤岭。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铁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亮,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坤岭、吴春建因与被上诉人柴铁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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