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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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

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公布日期】

【字 号】沪联产交[2011]025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

(沪联产交[2011]025号)

一、为落实《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和退出服务工作,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符合《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暨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适用本规程。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事前未约定转让条件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办法实施交易;事前约定转让条件的,按照以下第三至第十二条实施交易,也可以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求公开挂牌转让股权。

三、联交所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事宜,并制定完善内部操作程序。

四、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投资行为,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三个月内向联交所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报表信息、创投企业投


资情况、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的约定等。联交所向其出具登记单。

五、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可委托具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资质的会员代为办理,也可自行到联交所办理产权交易。

六、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应递交以下文件: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 3、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出具的备案材料; 4、投资协议;

5、估值报告(对价格有事先约定的除外); 6、对转让、受让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7、产权交易合同;

8、交易双方及被投资企业主体资格文件、被投资企业章程; 9、联交所出具的登记单; 10、其他材料。

七、联交所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递交符合要求的交易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八、联交所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参照企业国有产权审批协议转让进行审核。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原则上应符合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出具的备案材料、投资协议、估值报告、被投资企业章程等。未事先明确约定成交价格的,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估值报告确定的价格。

九、联交所一般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审核未通过的,将向交易双方反馈审核意见。

十、经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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