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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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布部门】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11.27 【实施日期】1989.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27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产估价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房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 房产评估管理的范围。

(一)房产买卖(含拍卖,有偿转让),交换、赠与、出租、抵押、典当、投保、入股等交易活动。 1 / 2










(二)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承包、兼并、解散或宣告破产等涉

及房产估价的经济活动。

(三)房产纠纷仲裁、诉讼以及其它涉及房产估价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产估价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房产评估人员等级标准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产估价原则,并负责组织专业岗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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