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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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陕财基字[1997]038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10.17 【实施日期】1997.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财基字[1997]038号)



第一条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是基本建设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加强投资源头控制,保证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及时足额到位,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收回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有关职责范围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国发[1996]29)及《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 (财基字[1996]145)等文件规定,现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1 / 2










第二条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筹措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主要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在保证正常经费支出后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专项资金及其他收入) ()在预算内列收列支,由行业管理部门安排使用的各种基金、专项基金; ()公房售房收入和职工集资建设资金; ()按规定可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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