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云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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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云医学理学经典案例——自我感想

2007年,李丽云医学案例在伦理学方面,可谓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在人们心中一直留下一个疑惑——到底是谁杀死了李丽云?

20071121日下午5,一名22岁女性李丽云,怀孕近足月,在其夫肖志军陪同下到北京某医院呼吸科门诊就诊。当时她呼吸衰竭,而且心功能也处在衰竭状态,所以呼吸科医生马上请妇产科会诊,妇产科医生立刻给她办理入院手续,为从外地来京打工,身上没钱,医院马上给他办理紧急欠费住院手续,然后转入妇产科病房紧急会诊。决定给她做紧急剖宫产手术,这样还有可能抢救患者的生命,要是可以保证胎儿的存活。

但是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医院在制度可以通融的范围内,承诺减免费用,苦劝丈夫签字,请示上级领导,一次次采取手术外的急救手,却因为知情同意的关系眼睁睁地看着一个本可以救治的生命死在医院。如果家属不在场,医院可以当作紧急情况处理立即手术,可家属在场并明确拒绝手术。

那么,这件医疗事件,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是谁杀死了李丽云呢? 是医院,还是她所谓的丈夫呢?

围绕朝阳医院对于李丽云之死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摇号确定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至于肖志军的身份问题,朝阳法院认为,李丽云神志清醒时,没有对陪同其就医的肖志军的关系人身份表示异议,因此医院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肖志军的家属身份进行核实。

最终,最终判决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

在本案中肖志军坚信妻子只是感冒,不需要剖腹,殊不知妻子肺部感染,体内胎儿缺氧,病情已是如此危急,从中可以看出他的无知和法律意识的淡薄。面对众多医生得苦苦劝告,肖志军仍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手术同意书上写道:“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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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肖志军做法明显属于权利滥用,即滥用因李某昏迷而由其代为行使得知情同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4: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原则。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要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选择自由。

由上述法律,可以认为,医院的做法虽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但这与孕妇李丽云的死亡并不构成因果关系,做出的决定是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因此,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在李丽云案例中,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遭到束缚,最终导致了两个原本可以被拯救的生命的离去,表面上原因是患者家属对知情同意权的滥用,而根本原因则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律条文对于患者及其近亲属明确拒绝医方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形,相关的规定不够清晰。由此真正造成了,医院想救人而不敢救,病人的生命健康权由于制度的束缚被无奈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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