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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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闽委办[2003]70 20XX1020日)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XX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XX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

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XX理财制度。村级组织应当

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XX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

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

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XX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七、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与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

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



八、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

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九、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

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十、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

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名,得无据支出。



十一、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十四、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 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目前低于上项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高于这一标准,并由农民直接负担的,要适当调减;不是由农民直接负担的,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以保持不变,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十五、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各

县(市、区)可据此区分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情况,制定各村村级组织书报费支出限额档次。



十六、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

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



十七、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

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村级组织的会计凭证,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才能入账归档。



十八、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财务计划与其执行情况; (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

(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与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公布。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与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XX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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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关部门反映。村级组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

年度审计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二十、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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