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第三次退侦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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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院第三次退侦应该怎么处理





导读:被检察院第3次退侦的话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这种决定,其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刑事案件不会被人民检察院退回三回要求补充侦查,2次补充侦查的证据仍然不符合定罪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会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被检察院第三次退侦应该怎么处理?

检察院两次退侦之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应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一起案件绝不可能被检察院第3次退侦,2退回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或者是起诉或者是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管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案情有多么的复杂,退回侦查的次数是不可以延长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是存疑不起诉,安机关对这种结果就需要检讨自己的侦查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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