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加班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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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有限公司文件

恒政字[2014]011

关于重申加班审批程序的通知

致:集团旗下各工厂 抄送:集团香港总部办公室

为明确集团旗下各工厂生产部及各部门加班审批程序,现就相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平时和休息日加班审批程序规定

1、各工厂生产部门(含仓库、品管部)因生产需要安排车间一线员工平时(周一至周六)和休息日(周日)超时加班的,须由部门主管提前2小时填写《加班申请单》,按程序报部门主任、部门经理和工厂厂长审批后,再交工厂行政部备案方有效,作为计算加班工时和加班费的依据。未按此程序履行有效加班审批手续的加班工时一律无效,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有权不予以认可,不作计算加班工时和加班费。

2各工厂生产部门(含仓库、品管部)因生产需要安排车间二线管理人员(组长〈含〉以上)平时(周一至周六)和休息日(周日)超时加班的,按第1条规定履行了合法审批手续的,无加班工时和加班工资核算,可以在一年之内安排等量的调休工时调休。

二、节假日加班审批流程规定

未经集团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严禁安排计时制、计件制和包薪制员工在节假日加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履行了有效审批手续的按集团公司批准的各工厂节假日加班规定支付加班费。节假日加班必须由部门主管提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按程序报部门主任、部门经理和工厂厂长审批后,再呈交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监审批,最后呈报集团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后方才有效,作为计算加班工时和加班费的依据。未按此程序履行有效加班审批手续的节假日加班工时一律无效,各工厂不得擅自安排员工在节假日加班,对加班工时行政部不予以认可,不计加班工时和加班费。

节假日是指:元旦节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11天。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有限公司

20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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