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约经销商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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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币总公司特约经销商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贵金属纪念币市场管理,规范贵金属纪念币销售行为,拓宽贵金属纪念币销售渠道,特制定《中国金币总公司特约经销商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对所发行的项目视情况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并对特约经销商销售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第三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特约经销商(以下简称特约经销商)必须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 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颁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或钱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 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

(三) 必须有零售店或零售柜台从事零售业务,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 平方米; (四) 具有合格的货币文化产品从业经销人员; (五) 具备一年以上市场业务经营经验。

第四条 特约经销商法人代表和业务主管不得由中国金币总公司(含子公司)调出或辞职的人员担任(不含调出或辞职三年以上者)

第三章

第五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有权对各特约经销商的资格进行审核、批准和取消,特约经销商资格每年进行一次审批。

第六条 申请成为特约经销商的企业必须向中国金币总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或钱币经营许可证; (四)零售店或零售柜台的使用或租赁合同; (五)上年度公司经营状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第七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在对以上资料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根据钱币市场发展状况、现有特


约经销商的分布、申请单位销售能力以及当地钱币市场状况等情况进行研究、审批。审批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第八条 特约经销商的权利:

(一)有权向中国金币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直接订货并可享受批发价格; (二)获得贵金属纪念币发售政策信息和相关资料; (三)参加中国金币国内经销会议。 第九条 特约经销商的责任和义务:

(一)特约经销商贵金属纪念币(章)主要经营业务须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的贵金属纪念币;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的纪念章及中国金币总公司统一进口的外国钱币(章)

(二)特约经销商要积极拓展所在地区钱币市场经销渠道,保证其在当地市场的零售数量不低于其总销售量的70%

(三)特约经销商要积极维护、开发、引导钱币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配合中国金币总公司宣传我国贵金属纪念币、钱币知识,扩大钱币收藏队伍;

(四)特约经销商要积极参与推广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所有贵金属纪念币项目,尤其是熊猫纪念币项目。

(五)特约经销商在纪念币新品发行三个月内要严格按照中国金币总公司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进行零售,不得随意调整价格,更不准相互压价扰乱市场;

(六)在新品种申购或征订时,特约经销商须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销售能力如实进行申购或征订,不得虚报,严禁替他人代购;

(七)特约经销商应维护中国金币总公司和中国贵金属纪念币的品牌和信誉,自觉抵制走私及假冒伪劣产品,严禁将此类产品与自中国金币总公司订购的产品捆绑销售。

(八)特约经销商要配合中国金币总公司进行项目情况调查,并在每季度开始的15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金币总公司提供上季度贵金属纪念币销售报表以及当地钱币市场动态。

第五章

第十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原则上于每年年初向各特约经销商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计划发行的贵金属纪念币项目;


第十一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在项目发行前将所采取的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销售情况通知给各特约经销商,各特约经销商在规定时间内将需求订单以传真形式反馈给中国金币总公司或项目主承销商。订单一经确认即为有效,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

第十二条 特约经销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货款汇至中国金币总公司或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中国金币总公司在收到全款后,根据生产进度以及销售计划进行发货。

第六章

第十三条 2003 年开始,中国金币总公司每年11 月底前对特约经销商本年度销售业绩和销售行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在下年度继续享有特约经销商资格。考核不合格者或业绩排名最后3 名特约经销商将被取消特约经销商资格;

第十四条 如发现特约经销商在申购、征订及销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中国金币总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惩罚,包括严重警告、停止供货;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约经销商资格; 第十五条 特约经销商自行开发的金银章项目,未经授权,不得冠以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名义发行或监制。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特约经销商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对每年销售业绩突出,或能如实向中国金币总公司举报违规单位并核实无误的特约经销商,在以后的供货数量上给予适当优先考虑。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金币总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金币总公司

00 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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