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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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 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饮食安全,规范学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 范》、广东省《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广东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转发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校(含幼儿园,下同)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 的重要内容,学校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依法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制并公示。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 立学校食堂和承担中、高考的学校食堂和配送学生餐的集 体配餐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均 应达到A级,到2020年,民办学校食堂 量化应达到B级。

四、 校集中用餐(含食堂供餐、校外集体配餐等形式),应当 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 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五、 校应规范承包食堂、校外集体配餐准入经营管理, 建立准 入和退出机制,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 严禁学校 食堂给无资质方承包经营或进行分包或转包。

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校外集体配餐单位。1.招标机构应由家长代表 授权开展校外集体配餐招标等工作,招标机构成员应包括本校学生家 长代表、校长或其授权代表、总务主任或安全主任等,人数应为单数 且不得少于9人,其中学生家长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55%招标流程 应符合招标制度的有关规定,招标过程和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接 受学生家长监督。2.校外集体配餐的


配餐采购合同应由招标机构委托 学校与确定的校外集体配餐单位签订。3.校应组织对供餐单位的食 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 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对集体配餐公司要求具体另见 《集中餐饮配送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4.集体配餐单位应采取“互联网+明厨亮灶”等 式对现场操作予以公示监督。具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全市学校校外集体配餐管理工作的通 知》等规定执行。

六、禁止及慎用情形

(一)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中等职业技术 校、技工院校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或订购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 果、腌菜、简单配制调味品)食品和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 鲜黄花菜、野生蘑菇、野生毒蕈、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校外集体 配餐不得配送自制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 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冻饮品)、冷加工糕点。

(二)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和销售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 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 没有完整标识的 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 酸钠、亚硝酸钾)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不外购散装馅料、烧卤熟食等。尽量采购新鲜肉制品,少使用冷冻肉 制品、油炸食品以及香肠、火腿、肉丸等加工肉制品等。

(二)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 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 高糖及高脂食品。

(四)不得使用生鸡蛋直接配制即食食品,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不得提供三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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