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2023-02-26 07:01:4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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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及时有效地诊治疑难病例,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诊和病房的临床医师发现患者病情复杂、危重、罕见或病情变化迅速不易解释的病例等,可作为疑难病例提出讨论。

二、疑难病例讨论首先在科内进行,一般应有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三级医师参加,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可以参加旁听(特殊规定的除外)。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各级医师可补充询问患者病史并做详细的体格检查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言顺序由低级向高级,最后由(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总结发言。

三、疑难病例经科内讨论诊治未明确者,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提出科间或院内病例讨论(或会诊)院内讨论应由医务科主持。讨论后诊治仍不能确定者,由(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医务科批准请求院外专家会诊。

四、在各级病例讨论之前,经治医师应准备好病例、检验、病理及影像学等必备的资料,并作好现场讨论的原始记录,并保存在病案中。


五、疑问病例经科内外或院内外各级医师讨论后其诊断治疗原则应以技术职称最高的医师(们)意见为准,如其间意见有明显差异或冲突,应以最高技术职称少数服从多数为准。

六、疑问病例经讨论后,按照最终讨论结论治疗和处置一段工夫患者病情仍不见好转,可再向医务科提出下一轮病例讨论或会诊。

七、如患者提出申请,必要时经业务副院长或院长同意可将患者病情资料经函、电话、电视介绍到国内外专家进行异地远程病例讨论或会诊,费用由患者本人负担。

8、医务科应有全院疑问病例讨论的登记和处理意见。 九、医院勉励临床医师积极参加疑问病例讨论,并不断总结经历,发表论文进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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