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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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病例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讨论会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负责病史汇报。

四、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内容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和病历中。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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