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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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史,中国行,名词解释

自考 中国行政史 府、州郡辟除两方面。前者多为名望高、品学兼优的社会名流,被征召者多为以80%名词解释 必考 要职,称为“征君”,最尊的仕途。辟除制在汉武帝以前就已推行,直到隋朝被 第一章 夏商西周 废。

1禅让制:尧舜禹时代部落联盟推选领袖的制度。相传四岳推举舜为尧的继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

承人,尧对舜三年考核后让舜作自己的助手。尧死后舜继位。后四岳又举治水1侨置郡县:东晋时在地方设置的特殊行政机构。东晋初年,北方大量依附人有功的禹。 口南渡。东晋政权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南迁2宗法制: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西周时形成严密的政治制人中集中之地,按他们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一方面控制人口变为合法,另一度。核心内容是维护父权的基础上,确保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嫡长子为“大方面稳定了统治秩序。 宗”庶子分封为“小宗”小服大,借以维护各级“宗子”为中心的宗法统治。 2左郡县: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各政权在蛮族地区建立的一种侧重内部自治3分封制:是中国奴隶社会中一种为协调统治阶级利益以便对付种族奴隶而性质的地方行政体制。左郡县长官由中央政府选派或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建立的制度,即一种天子向诸侯,诸侯向世卿大夫“授民授疆土”以建立邦国凡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长官的左郡县基本上依据各少数民族传统进行治理。 的政治制度。西周时期分封制度达到成熟和完善,它与宗法制度、礼乐制度相3典签:魏晋时期,由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成为监察系统中的互支持、相互巩固,以达到保证国家统治的稳固长久。周天子除留下王畿的一薄弱环节,地方势力强大对中央构成威胁,南朝时设置典签一职,加强中央对地部分地区由刑王室直接管理外,将其他部分分封给王族成员、功臣姻亲和传统方的控制。此职职微权重,凡州镇要事,须典签签署方能实行。典签每年数次回贵族,这些人也依此做法再分给卿大夫。经过不同层次的分封,西周王朝形成京述职,具有监察官员的性质,但终未形成制度。 了等级结构的国家群。分封诸侯的目的是拱卫中央王朝,天子与诸侯之间存在4军镇:十六国末在北方地区建立的军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当时,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北方各政权将军事要冲驻军及其家属和所管人口与一般平民分开,称为“镇民”4内外服制:是一种二元统治体制,即将统治分为内服和外服两大部分,采辖区称“军镇”,长官称“镇将”。镇将负责军镇内的军事和民政,实行军事化管取不同的统治方式和组织形式。“内服”指君王直接统治的区域,即王畿所在理。北魏时期,南北边界均设军镇,同一级行政区,大约与州的行政级别相当。 地,由君王直接派官员组织被征服者从事生产。“外服”是指侯国统治的区域,5三长制:为地方基础行政组织,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由各地诸侯管理,但外服诸侯与君主是一种君臣关系。内外服制最早实行于商一党长,三长负责核查户口,征收赋役,并办理一般民事诉讼。 朝。 6宗主督护:北魏初年,北方各政权以游牧入主中原,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5乡遂管理体制:是西周在地方基层行政区划上实行的一种管理体制。乡是面对各地豪强聚众以宗族为单位结坞自保,北魏只得承认既成事实,任命坞主为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在国都内及其近邻划分若干乡,并设相应宗主督护,让他们行使基层政权职能。 的管理者。在边远的农村地区实行遂制,也设相应管理者。通过乡遂制度,形第五章 隋唐 成层层控制的网络系统,成为后世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 1九寺五监:唐代的独立中央职能部门,和尚书六部在职级上基本平级,与六四岳议事会:是君主的辅助及咨询顾问 部没有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多,实际存在分工和制约关系。六部王子王位继承制:盘庚迁殷后,变“兄终弟及”制为王子继承制,即由家族占有王位主管政令,九寺五监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六部:吏、户、礼、兵、刑、缩小到直系占有王位 工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宜,是执掌政令的重嫡长子继承制:西周,就是在诸嫡子之中,确定长子的优先继承地位。 要中央职能部门

西周的行政监督:一是天子、诸侯各自对其下属“邦国”的监督;二是天子、2、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礼部—皇族)、太常(礼诸侯、卿大夫各自对其直接管辖区的监督。 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备)世卿世禄制是指下级贵族到上级国君朝廷世代为官的制度。世卿是指贵族中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 设卿一员,少卿二人,寺丞管理日常到王室充当卿士或到公室充当卿的那一部分具有官僚身份的贵族,他们的官职事务。

世袭,故称世卿。世禄是指这些贵族一方面在朝为官,另一方面仍是其封国的3、五监:国子(设祭酒、司业)、军器(兵部—军器制作,设监)、少府(工部封君,享有原有爵位和采邑作为其俸禄并世代享用。世卿世禄制是巩固“封邦—手工业,设监、少监)、将作(工部—建筑,设大匠、匠)、都水(工部—水利,建国”王朝行政体制的一种手段,对等级君主制所固有的分散性作了一定程度设使者、丞) 的补救。下级封君到上级封君处做官,加强了上下级封君政治上的联系和行政4羁縻府:是唐初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上的沟通,但另一方面也易造成诸侯称霸、强卿专权、使天子、诸侯沦为傀儡。 羁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世袭其职。羁縻府州还第二章 春秋战国 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受边境都督和各都督护府的统领。

1家臣制:西周分封制下卿大夫所采用的人事组织管理制度。分封制中卿大5节度使:唐高宗武则天时开始在边境地区设置的军事长官,负责统领一个地夫是最底层,再往下便是同一血统但不具有贵族身份的国人“士”。卿大夫治区若干个州的军事加强对少数民族的防御。但后期节度使权力扩大,发动叛乱,国,国被称为“室家”,所以其官员被称为家臣,与卿大夫不同,无世袭,职形成唐代后期军阀割据。

位由卿大夫任命,并可随时免除,呈现雇拥关系和臣仆性质。食邑则相当于后6翰林院:唐高宗之时,为分宰相之权,出现了北门学士的设置,皇帝选择一世的官员俸禄,两者均不能世袭,家臣制已具备后世官僚制度的雏形。 些有文才的人让他们参与政事,武则天时,新的秘书人员移至宫中,直接承命奏2郡县制:战国时,各国推行一种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萌芽于春复。到唐玄宗时,设置“翰林待诏”,后正式设置翰林学士院,翰林院学士开始秋。秦晋楚等国把兼并来的土地和小国改设为县,由群主直接控制。春秋晚期,具有草诏权,时称“内相”。翰林学士享有制诏权,使中书门下成为奉行内制的晋国又在新得到的边地设郡。开始郡不如县,后来经济发展了,郡升于县之上。执行机构。 特点:1)郡县长官由国群直接任免,非分封世袭;2)郡县以下的行政机构第六章 五代、宋 是以乡里为基层行政单位,国君权力可一直延伸到底层。 1二府三司制:宋代中央行政体制。二府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三司指3上计制:战国时期考核官员的主要形式。仓库存粮、垦田数、户口数、赋“盐铁度支”和“户部”。中书门下是宰相机构,掌握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税数及社会治安。做法是:年初,中央重要官员和地方长官将一年的各种预算谏诤权等。枢密院是最高军政机关,文官充任。三司总管国家财政事务。互不统字写在木卷上,呈报国君。国君将木卷一分为二,君执右,臣执左,年终由国属,宰相权力制衡。二府三司制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君亲自考核以定政绩高下。 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 4强卿专制春秋战国时期,经过长期的争霸兼并战争,各诸侯国相继衰落,2“内制”和“外制”:宋代皇帝最后裁决后诏敕的公布形式。区别依据是草诏而充任各诸侯国的文臣武将的卿大夫的实力日益得到加强,地盘不断扩大,人不同和所涉及的事务轻重缓急。中书舍人所举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命,逐渐掌握了各国的内政外交大权,形成了执政的局面。 林学士草诏为“内制”,多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后才有法第三章 秦汉 律效力。

1中外朝制:汉武帝时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官员系统。提拔一批中下层官3官、职、差遣:宋代官员为此分授。官员都不担任与其品级官职相符的职务。员亲信大臣充任高级侍从,担任侍中、给事中、尚书等官职,组成私人秘书班官名只是官员级别和享受俸禄的依据;职是加给文官学士、直阁一类的荣誉衔,子,帮助决策,此为中朝官。丞相为首的为外朝官。中朝议决,外朝执行,起常常也不实际担任馆阁之职;差遣才是官员实际担当的职务,一般在官职之前加到了削弱相权的作用。 “判、知、权知”字样,利于皇帝根据自己意志任用官员,但又造成官僚机构臃2三公宰相制:汉武帝时以中外朝制分割了相权,揭开了汉代宰相制度改革肿,各政府机构名不符实的弊端。

的序幕。汉成帝建立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4磨勘制度:是定期勘验官员以定升迁的制度,包括勘验官员簿历状的一系列御史大夫—大司空,此为三公官,三公分别对皇帝负责,互不统属,分散相权。 的程序,簿历文状包括解状(为选入解放赴阙的证明)举状(举荐人的推荐书)3察举制:察为考察,举为荐举,即在考察的基础上予以荐举。是汉武帝以家状(个人履历)、考状(考核记录)等。考课借磨勘得以维持,而磨勘程序中后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方法: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公卿守相按科目要求对官员的循资转官均有明确规定,只要官员任内不出大的过失,一般都可以循年考察和荐举人才,然后皇帝亲自策问,授官。和任子、赀选制相比,比较重视资得以升迁,致使考核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才能方面的素质。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日益严重,最后导致变相成为第七章 辽金元 官僚子弟世袭制,东汉末年衰落。 1南北面官制辽朝统治者针对统治区域内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采取“因4征辟制:汉武帝时推行的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和俗而治”统治方法建立的两套行政体制。北面官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民族面建


立的一咱特殊制度,担任者一般均是契贵族,主要是宗室和外戚,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政府。北面官系统是辽政权重心所在。设置的北、南宰相府和北、南枢密院都是辽朝中央和权力核心机构,南面官是辽统治者模仿唐代制度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汉人的机构。较重要的机构有汉人枢密院和尚书省,由于决策权掌握在北面官机构,所以南面官中书省、门下省都有名无实。

2投下州县制:是契州贵族为实现对所掠汉人、渤海人进行统治而设置的私人州县,实际上是契州贵族奴役外族人民的据点。投下军州贵族领地,军事权归朝廷,行政权归领主,领主有权委任官吏治理军州,刺史的人选要报朝廷批准。

3勃极烈制:金朝贵族的会议制度。是金初官员称号。乌古乃时开始设官,称勃极烈,女真语治理众人之意。最高总治官为都勃极烈,下设置国相,称国论勃报烈,处于宰辅地位,再下设诸勃极烈,完颜阿骨打继任都勃极烈后,把部落改造成国家机关,国相、诸勃极烈成为金代中央中枢决策官员,由出身宗室,地位尊贵,职务终身的数名勃烈组成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金太宗即位后,进行改革,将勃极烈定员为四人,使中央权力日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带有明显的氏族制残余。金熙宗时废除,改用三省制,并进而用一省制代替三省制

4猛安谋克制: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建立的地方行政组织。始于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谋克就相当于领地、领户之长。金熙宗统一全国行政区划时,仍保留猛安谋克作为女真地方的地区政权组织形式,使之成为军事、经济、行政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猛安相当于州,上隶所属各路都总管,谋克下有基层组织村寨。

5、行台尚书省:金朝的一种地方行政机关。金太宗、金熙宗时,先后在燕京和汴京设行台尚书省。在行政体制上是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特殊区域。金代末年,为抵御蒙古、西夏、南宋的军事需要,又设了许多。金末行台省的性质和元初行省基本相同,一是出于军事需要,二是集中了一个地区的军事政治一切权力,可以说已开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

6行省制度:元朝地方行政制度。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腹内地区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和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在诸路重要都会设立了10个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简称行省。最高长官一般称平章政事。省长官统一掌握军事行政、财政大权。是我国制改区划和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7、达鲁花赤:元朝官职名称,蒙古语是镇守者、制裁者、盖印者之意,它是蒙古地方、军队中官衔最大的监临官,位在当地官员之上,掌握最后裁定权,保障大汗统治元朝统一后,各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掌印办事实权大于地方官,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性质。 第八章

1乡老人制:明代为管理基层而采取的措施。1395年,朱元璋下令州县地方官吏在每一乡挑选取一句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老人”,协助地方官吏统治乡村,负责教化公民和处理乡民诉讼事务,只有重大案件才诉诸官府。

2、票拟与批红:是明代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明宣德年间,内阁开始有了票拟权,即内阁先对奏章拟出处理意见,然后进呈皇帝裁决。皇帝用红笔在奏章和票拟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以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拟,称为“改票”。批红权后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

3、馆选:明代开始采取的一种考试制度。明代进士一甲三人被授翰林院修撰和编修之职。二、三甲进士可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称馆选。馆选考取后称庶吉士,在翰林院学习三年,学成后授职。明叶中后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凡经馆选而成为庶吉士的进士均被认为是储相。所以庶吉士虽晚三年授官,且学习期待遇微薄,但许多进士都乐于此道。

4、考满:明代针对官员任职期限到一定期限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三年一考,三考为满,经过考满,量其功过,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为据决定其升降去留。四品以上以及监察御史、内阁官员则由本衙门长官主持考满,然后上报都察院和吏部复核。

6里甲制度:明代在乡村实行里甲制度。以110户为一里,每里设里长十人,轮流为首,十年一轮,剩下100户分为十甲,各设甲首一人。里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生产、征收钱粮,摊派徭役。里长和“老人”在乡间处于同等地位。 5、京察和大计:明代对官员定期进行的考察制度,后被清代沿用。考察内容:政绩、违法行径和渎职行为进行清理和处置。不称职行为分为八级。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称为京察。四品以上皇帝主持,五品以下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对地方官的考察实行大计制度。各县每月向府汇报,各府每年汇总各县情况上报布政司,布政司审核后交与按察司、巡抚,总督复核,最后汇总呈报吏部。吏部每三年进行一次总的检查,检查形式一是朝觐考察,二是巡视考察。 7掣签法即在若干竹签上预先写好所选机关或地区名称及待选官员的姓名,然后当堂随手掣取,如同抓阄。这种方式貌似公允,其实仍由吏部暗中操纵。 回避制度:明代实行回避制度,分为:1、地区回避,指行政官员不能在家乡所在地做官;2、亲属回避:有父子、兄弟、叔侄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机构任职,应由其中官职较低者回避。 第九章

1内三院的组成:内国史院负责撰拟诏令、编纂史书;内秘书院:负责掌管起草敕谕和收录各政府机构的奏疏;内弘文馆:负责讲经注史、颁布制度。内三院初置八承政掌管内三院事务。

2军机处: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但因为它便于皇帝对国家政务的独裁,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实权远远超过内阁。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军机处不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仍同皇帝的秘书班子。

3:清代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厅本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知府常派副职同知、通判分区管理所属州县政务,其办事处就叫厅。开始只是府的分防单位,到后来便逐渐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一般的厅属知府管辖,也有少数布政司直接管辖,称直隶厅。相当于县,直隶厅相当于府。

4、保、甲、牌制度:清代地方基层的人户编制,地丁合一之后,人口流动程度增大,为了强化封建治安和对基层的控制,雍正以后建立此制。以10户为一牌(牌头)10牌为一甲(甲长)10甲为一保(保正),定居人口均设门牌和保甲册,保甲册以户为单位,按甲汇造。

5、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统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然后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分别担任,职务世袭。 第十章 晚清政府

1、总理衙门:总署、译署。1861年设立负责外交的机构。由恭亲王奕诉等总理其事,它是一个既有买办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机构。存在了40年。

2、南洋通商大臣:初为五口通商大臣,是在《南京条约》签订后设立的,1873年后改为现名。掌管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各省中外交涉通商事务,各新旧口岸税银,出入船只数目也由其稽核。

3、总税务司:1861年清政府设立的全国性税务机构,并作命英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隶属总理衙门。掌管海关征收税课,综理全国总税务行政与关员任免之事。形式上是海关行政机构,实际是列强侵略中国的工具。

4、同文馆:1862年学习外语和科技的学校,其负责人是管理大臣,教学人员中以洋人居多。它为各通商口岸与海关培养了不少翻译人才和买办与洋奴。1901并入京师大学堂。 5《钦定宪法大纲》19088月,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和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皇帝总揽军事行政、司法等权。同时也限制了君主专制的权力。

6、资政院:191010月在立宪派的推动下成立,议员分钦定和民选两种,职权为议定国家预算、决算,修订或废除法令等,不是立法机关,也无最后决定权,仅为咨询协商作用。 7《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颁布,形式上缩小了皇帝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使内阁成为最高行政中枢。

8弼德院:晚清仿照英、日枢密院设立,目的是制约内阁,为皇帝咨询。正付院长各1人,顾问大臣32人,定期会议,为皇帝咨询。 9“皇族内阁”19115月,为抵制和应付立宪派,颁布了“新内阁官制”,设立了“责任内阁”。以奕析为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协理大臣。13名阁员中,满族贵族占8人,其中皇族有5人,故称为皇族内阁。它对封建专制体制有改良,但并非是近代内阁制国家的责任内阁。 10“百日维新”1898-6-11(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9-21(慈喜太后发动政变)共103天。此间,光绪皇帝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强变法决策机构、废除八股、提倡上书言事,由于顽固派的反对,很快失败。 第十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 1《临时约法》1912311日,临时参议院根据孙中山的建议,制定并颁布该法,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是临时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把总统制改成责任内阁制。

2、南京府:临时政府在南京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直属内务部。该府设府知事一人,直属内务总长指挥和监督。

3、中华民国军务院:护国战争开始后,各省护国军于19165月成立,各省都督府与护国军各自为政,无严格统属关系。袁世凯死后,军务院撤销。

4、总裁会议制:中国民国军政府改组后,建立的一种行政体制。19179月,在护法运动中成立了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后来南方军阀为排挤孙中山,对军政府改组,总裁会议制军阀分赃的工具。 第十二章 北洋军阀

1、政事堂:袁世凯为加强自身的统治,于19145月,设立的机构。设国务卿一人,赞襄大统政务,政事堂议政以法治、政治、财政三种讨论会的方式进行,三个讨论会均要秉承袁世凯的旨意提出决策事实,供袁参考。政事堂实际上是一个咨询机构。

2超责任内阁:1916年,黎元洪依据《临时约法》继任总统,任命段祺瑞为国务总理,组成新内阁,新内阁采用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的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大总统发布命令的限制,但身为国务总理和陆军总长的段祺瑞,依据其军事实力,并以责任内阁为由,破坏三权鼎立的体制,有意超出《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范围,将内阁临架于总统之上,试图把总统变成自己的傀儡,实现个人独裁,因此时人称段之内阁为“超责任内阁”

府院之争1917年,段祺瑞试图把总统变成自己的傀儡,实现个人独裁,祺瑞的独裁遭到黎元洪的抵制,于是,终天演变成了以黎元洪的总统府与段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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