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0285教育法学大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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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常工作中要有证据保留意识。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3.试分析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类别:网教 2019 6 课程名称【编号】:教育法学0285 A 大作业 满分:100



一、论述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

1.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

答:教师聘任制,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

置,聘请有教师资质或教学经验的人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的制度,只有签订了聘用合同,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才能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相关教师的权利义务才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推行教师聘任制对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提高学校办学的自主性,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以及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6)依法接受监督。

二.案例分析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

2. 试分析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 答:1..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

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基本特点

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3)举证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应对

1)严格管理,确保自身无过错;

2)举证上尽量证明基于自身能力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同时注意证明受害人或其监护人本身有过错;

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X为重庆市某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34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X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X自杀前,班主任汪XX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X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X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X的班主任老师汪XX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XX在丁X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X导致丁X跳楼自杀。

请问:(1)汪老师汪XX对此事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2)对汪XX应如何处理? 答:在这一案例中,XX骂学生丁X“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X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使学生丁X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然而, XX作为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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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 等法律的理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汪XX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和予以解聘(或开除)的处理,同



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经济赔偿。







3. 1.王老师2010年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XX大学人文系任教,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任 合同。2012年,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了《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为所在院系最后一名的,将会以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而被解聘 (即教师考核末位淘汰制)。在2013年的年终考核中,因王老师承担的一门课程(该学 期共计承担了三门课程)被评定为不及格而使得其在教学质量考核中名列人文系倒数第一 名,学校遂根据《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解除了与王老师的聘任合同。王老师以在聘任 合同中对此并无规定,且该规定为学校教务处单方面制定的规定,且并未通过学校教代会

审议为由,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该处理决定无效。

请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



答:从主体上看,涉及学生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 身利益,具体来说是学生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

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

依本案所述,在工作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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