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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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 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天数。

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根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的员工享受年休假,但 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若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下一 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⑴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 60 天的;⑵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 90 天的;⑶累 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 120 天的。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天数不包括法定节日、纪念 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的天数,具体为:累计工作不满 10 年的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10 天;满 20 年的 15 天。

新进员工(指上年或当年招聘的员工)自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起享受年休假。 新进员工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以下方法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 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的日 历天数÷365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 的日历天数为员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后在公司工作的当年度日历天数。 员工请事假的时间不享受年休假(即折算扣减当年的年休假)。折算扣减的 方法为: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1-(当年事假的天数÷261 )]×员工本人全年应 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261 天为当年应出勤的天数;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 享受年休假。若员工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天数超过应休的年休假天数的,可在下一 年度的年休假中扣减。

第四条 员工在公司股东单位之间调动,调出的单位原则上应先安排员工休 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按员工在调出单位当年实际的工作时间分摊计算。 年休假的分摊按照“年休假天数=(工作期间的当年度日历天数÷365 )×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进行计算。计算的年休假天数,不足 1 天的部分由调出单位介绍并转到调入单位安排。

第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生产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在不影响生产、工作

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并在年初按部门填写年休假的休假计划; 年休假可与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一起或结合疗养、旅游活动等安排休假(集中、 分段休假),也可分散休假,一般不跨自然年度安排,特殊情况下可延迟使用至 次年一季度。 85

各部门安排员工集中、分段休年休假而员工不休假的,由员工作出书面声明 放弃当年的年休假(书面声明附在考勤资料报综合公司办公室)。

因工作需要部门无法按计划集中、分段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部门负责人应 告知员工并在听取员工意见后调整员工年休假的休假计划。

员工集中、分段休年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所在部门负责人可以中止员工的 年休假,当次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合并到当年下一次休年休假时休假,也可 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当年内另行安排休假或分散休假(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后 到综合办公室审核签发“年休假”休假单)。

年休假采用分散休假方式的,由综合办公室审核签发“年休假”休假单;“年


休假”休假单于次年 3 31 日前有效,员工应结合工作情况及时休假,逾期未 休完的年休假视为员工放弃休假。

第六条 为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执行,各部门应于每年 1 31 日前核定 员工在正常情况下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集中或分段休年休假的审批手续。

集中、分段休年休假,先由员工本人填写请假单送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按管理权限报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办理请假手续后,员工必须将请假的情况告知 考勤人员、部门负责人,并按部门负责人的要求(部门负责人按公司分管领导要 求)办理工作交接,方能离开岗位。

员工集中、分段休年休假的,按以下办理审批手续:公司正职领导请假,经 董事长审批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公司副职领导请假,经总经理审批后报综合办 公室备案;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其 他员工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综合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分散休年休假的审批手续。

分散休年休假,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员工提出并报所在部门 负责人批准,每次休假时在“年休假”休假单上填写并在考勤资料上记录。 第九条 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全额照发(即按在岗劳动计发薪酬),若工资 奖金日平均额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日标准的,按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日标准 计发。

第十条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采用分散休假方式的,逾期未休完的年休假视为员工放弃休假,公司 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集中或分段休年休假的,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按照以下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 86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日标准×200%”计算(不含已支付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日标准的 100%)。

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员工累计工作时间以当年 12 31 日为累计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如有未尽事宜请随时报公司综合办公室以 便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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