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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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

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鲁国资产权[2016]2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6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

法》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162号)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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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省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债权。

第四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满足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 2 / 3










康发展。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的管理,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转让情况。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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