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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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

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国税发[2003]228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2.19 【实施日期】200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228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建设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不仅仅是税收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的一种变革,更是税收管理工作中新的管理理念 1 / 2








的体现;建立严格规范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防范征管风险的有力措施,既可以

鞭策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又可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的需要,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利用各种媒体,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支持,取得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为了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税局征管处和省地税局征管处,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各市、地、县()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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