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时工规定

2022-07-08 22:12: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小时工规定》,欢迎阅读!
小时工,规定,关于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举例说明】

小时工每天工作8小时违法

沈阳女青年小张职高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去年底,她在某小型超市门前看到招聘小时工收银员的启事。小张去应聘,超市提出了试用期7天的条件。小张急于找份工作,便同意了。没想到,在试用期间,超市以生意忙、人手不够为由,安排小张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了7天后,小张不堪疲惫,提出辞职。

在一次街头法律宣传活动中,小张向律师咨询了超市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告诉小张,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很明显,小张每天在超市工作8小时,已经属于全日制用工,不应以小时工计酬。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小张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 【法条分析】

支付工资最长不能超半个月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峰介绍,目前,小时工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市场发展迅速但不规范的现状,《劳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的形式作出了规范。对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新法将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分别缩短了一小时和六小时,在时间标准上要求更加严格。

另外,新法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上更加灵活,不再把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般形式,但也不把口头协议作为必须形式。新法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增加了约束条件,即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新法排除了以月为单位支付工资,即用人


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支付工资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否则就是拖欠工资。

最值得小时工关注的是,新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目前,沈阳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3元,其他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2007-10-22)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7a577dbf1a37f111f1855b44.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