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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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发[2004]76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09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新政发[2004]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各地自我发展能力,调动各级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自治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 / 3










从新疆实际出发,按照自治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

不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控作用,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加大县乡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正确处理自治区与地州市县(市)的分配关系、统一政策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各级财政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二)基本原则

财权适度向下转移,增强地方发展能力;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健全地方收入体系;规范对下转移支付,强化地方收支责任;调整体制上解办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简单透明、便于操作。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分享税种与分享比例

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作为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分享税种,收入全留各地;各地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各地分享税种,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资源税仍作为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分享税种,分享比例仍维持自治区本级75%、各地25% (二)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1.自治区本级收入

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农发行新疆分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自治区级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收入;自治区本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自治区本级与中央共享收入: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石油天然气企业之外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级企业所得税及退税,自治区本级分享的40%部分;自治区本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60%部分。 2 / 3










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州市、县(市)共享收入:自治区本级分享的资源税75%部分。

2.地州市本级收入

地州市本级固定收入:地州市本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地州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地州市本级现行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地州市本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税、费固定收入。 地州市本级与中央共享收入:地州市本级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地州市本级分享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

地州市本级与自治区共享收入:地州市本级分享的资源税25%部分。 3.县(市)收入

县(市)固定收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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