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惩戒校规校纪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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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惩戒校规校纪备案审查制度



学校教育惩戒校规校纪备案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育惩戒校规校纪制定(修订)备案制度,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依规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符合教育规律,重视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措施选择适当。

第三条各学校要成立校规校纪制定(修订)委员会、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制定(修订)校规校纪应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及可操作性原则。由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校规校纪。

第四条校规校纪的制定(修订)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听证。

第五条学校制定(修订)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并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向家长进行宣讲,有条件的还可以吸


收家长加入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实施。第六条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或监护人)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学校主管教育政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民主会商形式配合制订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七条各学校应自制订(修订)校规校纪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制订(修订)收罗意见书、听证会会议记要、会议会商记录等有关资料,报学校主管教育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查,发现校规校纪在制定(修订)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或校规校纪制定(修订)不符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可要求学校重新制定(修订)校规校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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