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靳艳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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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靳艳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8

【案件字号】(2021)11民终2853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喜庆缑兵伟曹光辉 【审理法官】崔喜庆缑兵伟曹光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静;靳艳如;寇博 【当事人】张静靳艳如寇博 【当事人-个人】张静靳艳如寇博

【代理律师/律所】何鹏程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鹏程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鹏程

【代理律所】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静 【被告】靳艳如;寇博 1 / 3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110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张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

还。

【更新时间】2022-09-25 11:41:04

张静、靳艳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1民终285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艳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程,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博。

上诉人张静因与被上诉人靳艳如、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110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于202112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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