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补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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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互惠,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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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补互惠

作者:闫敏毅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第11

【摘 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其次分析了两者的互补互惠:投保范围的互补;资金来源的互补;承担责任的互补;保障对象的互补。使顾客达到合理购买保险。

【关键词】 社会保险特点;商业保险特点;互补

一、社会保险及其特征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收取少量保险费,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及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

非盈利性。社会保险是由政府部门强制实施的非盈利性保险,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施国家政策为目的。

强制性。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

普遍保障性。社会保险对于广大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应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二、商业保险及其特征

商业保险是以参加投保人为保障内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投保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作为商业化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以下特征:

盈利性。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从而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可能发生的事件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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