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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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关系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1.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概念

根据2009101日修订实施的《保险法》第二条定义,商业保险是指“投 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以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合同双方权益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它包括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两个子体系,其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险别;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等险别;商业保险采用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自愿投保方式,是一种企业行为或市场行为。

2.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

1)行为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2)实施手段不同

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3)保障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单方面决定由国家,只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工人,整体社会保障程度贫困线下;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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