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视角下的老年人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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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

会计0807 仲燕萍 2111008238

长期以来,我国最主要的养老模式都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至理名言沿袭至今,这也就决定了老人的赡养主要依靠子孙。然而在我们周围关于老年人赡养问题的纠纷仍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样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问题存在原因分析

经过分析和总结,大致可以将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产生的原因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老人子女众多,相互推诿责任。

很多农村地区的老人子女众多,本以为可以“养儿防老”却导致子女间相互推卸责任,自己无人过问。有的老人各个子女的家庭条件的差异导致了赡养纠纷。有的是因为子女之间在很多方面不合理地相互攀比,比如:老人对各家的照顾、小孩的照看、财产的分配等问题,认为父母厚此薄彼,对自己不公,从而给少承担或者不承担赡养义务找到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1、各子义务有差异,产生冲突致使老人最后无人赡养。 很多农村家庭子女众多,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兄弟姐妹之间妯娌之间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攀比推卸责任,导致起老人无人赡养的结果。子女家庭状况、经济收入、文化、道德之间的差异,使得各个子女承担的义务有所不同,有些子女可能觉得不公平,从而产生了矛盾。有的子女则认为父母偏爱一方子女,私下给其关心照顾,认为自己吃了亏等等。

2、财产分配也是引起赡养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多子女家庭,分家析产不均成了某些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借口。有一些子女由于父母在分家是没有给其期望的财产,便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们认为老人偏爱某一个子女,将财产赠给该子女,该子女就需要更多尽赡养义务,自己则可以少尽或不尽义务。

(二)法律意识淡薄及道德观念差

一些子女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父母的赡养问题产生了很多误区,不明白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1“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不良观念导致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

在农村地区大多具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传统观念,无论父母子女还是社会舆论均认为出嫁女儿不用也不应赡养父母。更有甚者,认为女儿赡养老人是丢了儿子家的脸,故意陷儿子于不孝,从而两家之间产生矛盾。

2“父母照顾了谁家,谁就应当赡养。的错误观念使得某些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会以父母厚此薄彼为由拒绝赡养。有人说:“父母照顾了谁家,谁就应当赡养。”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不对自己照顾有加,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3、子女夫妻之间矛盾 殃及老人

有些子女夫妻之间意见不合,关系不好,便迁怒老人。不给老人反吃、把老人赶出家门等等。

二、社会工作者介入

社会工作者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为需要帮助的人群解决困难,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为了有效处理老年人赡养问题,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是必不可少。

对于该问题的介入,应该包括“个案评估、介入服务、宣传倡导”三个方面。


(一)个案评估

社工的评估主要包括:

1、案主(无人赡养的老人)的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是否可以独立生活、如果不能,该如何处理、是否适合与子女同住、是否愿意住养老院等问题。

2、各子女的经济状况,是否有能力赡养老人、各子女经济状况差异如何、能对老人赡养做哪些事等。

3、社会支持系统,即案主在遭受子女拒绝时可以向哪些单位或个人求助、案主有什么朋友或亲人可以在短时期内提供必需的经济、居住或心理方面的援助、有没有哪些社会资源可以保障其目前或今后的生活、怎样申请法律援助等。 (二)介入服务

完成第一步评估之后,社工根据案主的情况,整合社会资源,进行适当的介入服务。 针对无人赡养问题,社工可以进行如下的介入工作:首先,了解案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其次,走访案主各子女,针对其不赡养老人的原因对其劝说、解开其心结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试图说服其同意赡养老人。第三,召集案主的各个子女,共同讨论老人的赡养问题,看是否有可能在子女间达成协议。第四,如果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可以找社区工作站寻求帮助或申请到相关的养老院居住,社工继续提供服务或转介到其他中心的社工进行服务跟进;最后,如有需要,可以协助有需要的案主申请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 (三)宣传推广(社区服务)

老年人赡养问题的解决只靠社会工作者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和宣传。加大敬老孝道宣传力度,依法强化赡养责任,才能不断巩固家庭赡养。因此,社区应该加强敬老宣传,增强子女依法赡养和爱护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强化子女承担家庭赡养老人的责任意识。

社区可以通过黑板报、广播站、村民会议、巡回审理等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居民法律水平,大力倡导依法办事、合法表达诉求的法律文化;积极弘扬关爱老人长辈的传统文化,培养形成尊敬老人、谴责忤逆的舆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还可以利用老年人的节日,评选尊老敬老模范户,对尊老敬老的家庭给予表彰奖励,在村民中树立敬老爱老模范。

同时,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使老年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政策倡导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现实情况越来越不适应的情况也愈发突出,该法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暴露的问题主要有:(一)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落实难。除了同一般人所共有的权利外,老年人还有其自身的特有权利。那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对于老年人来说,正是这些权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实的、明确的保障。(二)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诿、拒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没有居所等问题也大量存在。同时,各级组织在抓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二)加大执行力度。


对极个别态度顽固、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采取坚决果断的强制措施。行过程中,实行快速、灵活、有效三原则,迅速强制执行,确保老人获得必要的供养;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手段,为老人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济;高度重视强制执行的说服教育工作,明确法律责任,实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倡农村子女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从长远的观点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人安度晚年,是解决农村养老的一个重要途径。

同时, 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低保”应该给予完善,因为农村家庭的收入比较难界定,造成评选的难度,是否评上“低保”,村委会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真正困难的家庭可以得到生活的保障。

综上所述,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作为一种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的成因繁多而复杂,它的有效解决迫切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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