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应该全面禁烟立论稿

2023-01-29 07:24: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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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应该全面禁烟

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政府应不应该全面禁烟。何谓“禁”?即法令或习俗所不允许的事情。那么,又何谓“全面禁烟”呢?我方认为,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而政府履行其职能实行全面禁烟,主要采用法律手段强制实行明令禁止。而根据法理学相关知识表明,在制定法律时法律无法侵涉的有两个方面,即个人习惯以及无法得到实施效果的方面。另外,何谓“不应该”?即于情于法于理来说,都必须不这样做。

基于以上所述,我方观点认为,政府不应该全面禁烟,理由如下:

第一.于情来说,政府下令全面禁烟是一种不近人情的表现。正如对方辩友所说,世界有近十亿烟民中国就占3.5亿,而大部分烟民已有相当长的烟龄。政府下令通过法律手段简单强制实行全面禁烟的时候,是在以硬性的标准要求人舍弃一样长期习惯的事物,这缺乏的是一种人性化的考虑。

第二.于理来说,当控烟可以带来更小的经济冲击的时候,选择全面禁烟这种方式是不合理的行为。理学中说道,当以较小代价便可防止损害时,采取造成更大代价的方法是不合理的。全面禁烟对香烟产业及其附属产业的重创势必造成大量员工的失业问题和经济上的空洞。据统计,公共场所吸香烟数量占全部吸烟数量的百分之六十七点三,因此在全面禁烟的公共场所设立吸烟点等控烟措施则可有效减少失业问题和经济问题带来的冲击。同时,香烟产业的税收占全国总税收的比例高达10%。而国家税收收入是为民所用。该产业的极大削减造成的税收上的漏洞在短时间内国家无从填补,而控烟则可以有效地减少这样问题的发生,既然有更好的方式可供采用,我们又为什么应该采取全面禁烟这种方式呢?

第三.于法来说,法律并不具有这样立法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正如法理学中所说,当对他人权力无损害时,法律无法侵涉个人习惯。正如对方辩友所说,吸烟有害健康恐怕是尽人皆知,因此我方同意禁烟,但绝非全面禁烟。实行禁烟国外已有先例,其法规目的是保护非吸烟者,因为二手烟确实危害他人。但在吸烟区吸烟是一种个人习惯和自由,在没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情况下,法律无法侵涉这样的方面,而全面禁烟已侵涉到吸烟者这种没有侵害他人的个人权益,这种行为并不具有其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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