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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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8]66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866 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大局,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省具有发生中强度地震的构造背景,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过6级左右地震,造成重大损失。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深刻牢记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牢固树立震情意识,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抗御中强度地震灾害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点,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实施《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国办发[2006]96号)和《黑龙江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黑政发[2006]21号),进一步推进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 1 / 3










现就加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面向社会、面向科技、面向经济、面向市场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突出防御重点,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大中城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基本烈度)地震能力。全省防震减灾能力有所提升,地震监测能力大部分地区达到25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达到15级;全省大中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抗震设防要求;结合省内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地震应急救援体系覆盖全省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到2020年,全省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哈尔滨、大庆市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新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全省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的国家标准。对新标准和新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它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负责项目审批、验收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 2 / 3










评价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或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或限制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审批、验收。

(二)提高学校、医院等重要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参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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