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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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讲话要求“要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

20186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201810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这是我国着力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也是继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之后,我国出台的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残疾人服务保障的重大政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是对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的重要保障,也是保基本、兜底线的一项重要民生制度安排,对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促进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期是康复的黄金时期,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多数残疾儿童能显著改善功能,不仅可以减轻家庭经济、精神负担,更能正常上学、就业,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根据全国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我省有239.2万残疾人,其中0-6岁残疾儿童6.38万人,残疾人总数的2.67%。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关心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十二五”以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通过实施各类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状况显著改善,全省共有2.37万人(次)残疾儿童得到了相应的基本康复服务。但是,残疾儿童康复保障制度不健全,多数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仍然得不到及时康复救助,贫困残疾儿童的救助需求与政府救助保障不足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建立符合贵州省情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十分紧迫、必要。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残疾儿童:指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含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以及有各类残疾但未申办残疾人证的儿童。

(二)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需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具有贵州省户籍(或在贵州省领取居住证);

2.年龄:06;

3.家庭经济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具体根据不同的残疾类别提供相应的救助项目。

(四)救助标准:按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分类设定补助标准。根据残疾儿童所需要和接受的康复项目申请。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1次)

(五)康复救助申请及受理。

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由监护人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申请。县级残联受理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

(六)康复机构选择及费用结算。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以上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八)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自2018101日起全面实施。

四、主要特点

(一)在救助申请方面,为了方便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可以向残疾儿童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申请康复救助。

(二)在救助内容方面,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各项康复救助内容。特别是新增加了视力康复有关内容,填补了我省在视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方面的空白。

(三)在救助标准方面,结合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成本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将我省现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有关救助标准作为最低救助标准,同时建立救助内容和标


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加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标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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