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实务》(第四版) 财务制度 22.账款催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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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催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账款催收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

金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催款责任

1 财务部对到期应收账款,应当书面通知该账款的经办人。由经办人负责催讨账款。 2 经办人应当每旬向财务部报告一次催款情况。应收账款到账后,应当及时销账。

第二章 账单分发

第三条 财务部账款组应依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

清表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四条 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交易笔数、金额等

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交换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而导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五条 到约定日期未能收回欠款的,则应取得客户在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

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首款。

第三章 收款处理程序

第六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

三分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七条 属于本市的未收账款,业务人员可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

三联亲自交出纳人员并取得签证。

第八条 外埠地区的未收账款应将现金部分填写XX银行送款单或者邮政划拨储今通知单

存根,以挂号方式寄交财务部出纳组。

第四章 收款票据规定

第九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1. 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

2. 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3个月(按91天计算)内,按实际销售数收取货款。 第十条 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1 超过1~30天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2 超过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成绩。 3 超过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4 超过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5 超过121天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第五章 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一条 收取票据时,应认真审查。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日期及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章负责人印章。

第十二条 支票的抬头应写上“XX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第十三条 在遇到跨年度业务收款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四条 字迹模糊不清的票据,应予退回重新开具。

第十五条 收取背书支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XX股份有限公司”,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六条 注有“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七条 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1 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

2 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因发票金额误开或客户佣金未扣时,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具发票。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以备忘录形式向公司说明,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第六章 退票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收到由信用室填写的《退票通知书》后应先行核对,并于3日内将回执联填妥并寄信用室。

第二十条 业务人员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于15日内(客票应即时)前往洽收,并将结果填写于《退票洽收报告》寄回信用室,否则发生问题概由业务人员负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洽收的,应先函告信用室并说明拟往洽收的日期,以确保时效,维护公司的权益。

第七章 账单的转移及对账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在账单移交时,应填写《账款移交清表》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及核对人均应签名以示负责,其中两份寄交信用室及账款组,接收人接收时,除核对账单金额外,并应注意是否结果客户签认,账单不可私下移交。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的真实性,财务部应随机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账。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定期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或出于特殊目的,可不定期抽查业务人员手中账单。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主管应随时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并负责督促收款工作。

第八章 禁止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账的结果,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限令业务人员于一周内予以补正外,并依公司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 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 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 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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