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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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销商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要设置会计核算机构或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农机补贴资金政策、制度、规定等,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销商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记录核算补贴产品的购进、销售和财政农机补贴资金收入等会计业务;同时要设置明细账和辅助账,分别记录补贴机具的类别、规格、型号、进销单价以及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内容,真实反映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业务的会计事项。会计凭证、账簿是结算农机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要按照晋农机计字200925号文件的要求,设置“农机补贴机具进销存备查账簿”辅助账。“备查辅助账”的借方反映企业购进商品入库的类别、型号、数量、入库金额等会计信息;贷方逐一反映企业销售出库的补贴机具型号、数量、金额和补贴对象等详细信息;结余反映已购入库尚未销售的存货。发生补贴产品购进和销售业务后,会计人员在登记总账、明细账时,要同时登记“备查辅助账”,以反映补贴机具的进货、销售、存货和补贴对象、补贴产品等详细会计信息。登记“备查辅助账”与登记总账、明细账依据的会计凭证一致,编号必须相同。






“备查辅助账” 是结算农机补贴资金的重要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经销商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变造、伪造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信息,不得编制虚假的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销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销售实现的现金收入应填制由付款人签名的现金收入凭证,并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得坐支现金,不得保留帐外资金;不得非法使用现金结算货款。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范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分录、登记会计账簿。经销商购进商品时,凭付款凭证和供货商出具的发票等编制会计凭证;暂时没有取得发票的商品可根据供货商的出库单预估入账,取得发票后用红字冲出,按发票记载内容重新入账。

经销商支付生产商货款(包括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必须通过开户银行支付,不得直接通过“现金”支付。确因特殊原因需使用银行卡支付货款时,须附收款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证明。销售款必须按规定缴存开户银行,不得以现金直接入账。

经销商要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置补贴销售收入明细科目;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应收财政农机补贴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补贴产品销售收入和应收财政农机补贴收入。

经销商在处理上述会计业务时,同时登记“备查辅助账”。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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