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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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实施细则

(一)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入院后难以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的病例、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例、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的病例、涉及重大疑难手术或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的病例、非计划再次住院或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病例、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的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纠纷倾向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病例等。

(二)依据参加疑难病例讨论人员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科内疑难病例讨论、院内疑难病例讨论、市内疑难病例讨论。

1.科内疑难病例讨论参加人员原则上应为全科范围内的医务人员并由行政科主任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科室外人员参加,患者主管

师负责汇报病例。

2.院内疑难病例讨论参加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医疗机构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科室行政科主任、护士长,或是具备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由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机构外人员参加,患者主管医师或本科行政科主任负责汇报病例。

3.市内讨论为全市范围内卫生行业各相关专业专家参加的疑难病例讨论,医疗机构可以自行邀请专家,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讨论。各医疗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讨论参加人员的范围,本医疗机构参加讨论人员应包括主管医疗副院长或院长,以及相关






专业科室行政主任,讨论由主管医疗副院长或院长主持,患者所在科室行政科主任负责汇报病例。

(三)疑难病例讨论前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患者现阶段的影像学、检验学各项检查,以及与疾病相关的其他各项检查,完成阶段性病情总结,病情总结对病例需要讨论的疑难内容应重点提出,并且明确病例讨论需要解决的问题,确保疑难病例讨论的目的和预期效果。

(四)疑难病例讨论内容应由主管医师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讨论日期、讨论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摘要及讨论目的、讨论意见,记录完毕后记录人和主持人需签字确认。主管医师应将讨论内容整理后专册记录,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结论记入病历。

(五)医疗机构及其临床科室应组织足够的人员数量及技术力量,保障疑难病历讨论内容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应当至少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查房医师中的二级及以上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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