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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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 健康监护档案册。 1.2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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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 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 管理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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